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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以下简称“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聚业”)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按公司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的股份总数786,126,335股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583,790股)。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786,126,335股减少至785,718,785股,因此红杉聚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红杉聚业出具的《关于新产业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红杉聚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铭德”)出具的《关于新产业股份权益变动情况的告知函》,红杉聚业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累计达到23,571,563股,且红杉聚业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红杉聚业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杉铭德合计持股变动比例已超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注:1、股东上述减持股份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2、上表中占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最新股本785,718,785股来计算。
注:1、上表中占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最新股本 785,718,785股来计算;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1、减持比例”由本表格第3 部分“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与“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相减得出。
2、“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比情况按截至2023年5月23日公司总股本786,126,335股计算。
3、“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比情况按公司最新股本785,718,785股计算。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1)根据红杉铭德2023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新产业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新产业已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红杉铭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红杉铭德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按公司截至告知函出具日的股份总数计算,减持数量不超过3,146,582股),其中,在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在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2)根据红杉聚业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新产业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新产业已于2023年5月29日发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号:2023-059),红杉聚业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期间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红杉聚业、红杉铭德出具的《关于新产业股份权益变动情况的告知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 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 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 截至本公告日,红杉聚业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4、 上述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龙8头号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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