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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负责人彭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炳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发春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 本半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之“七、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 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选用两个在遗传上有一定差异,同时优良性状又能互 补的水稻品种进行杂交而生产出的、具有杂种优势的 水稻品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优质杂交水稻种子的研发、繁育、推广及服务,致力于打造集“育、 繁、推、服”一体的现代农业科技企业。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农、林、牧、渔 业(A)-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A05)-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A051)-种子种苗培育活 动(A0511)。公司主要产品为杂交水稻种子、常规早稻种子,经营的品种主要来源于公司自主选育、 合作选育或购买,产品畅销我国南方稻区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一)商业模式 1、研发模式 公司以科研为基础,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技术的持续改进,始终坚持探索商业化育种创新发展之路, 以研发优质、高产、多抗、高效的杂交水稻新品种为主,依托公司研发平台及与外部科研机构的合作, 开发并推广公司的水稻种子产品。 公司主要研发模式一是自主研发,经过多年发展,吸引、聚集了一批在水稻作物育种领域具有行业 领先技术、经验丰富的科研人员,形成了稳定的创新型育种团队,开展科研育种研发。公司建立了红一 生物技术育种中心,红一生物技术育种中心内部设科研管理小组、水稻研究小组,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工作,并建立了江西基地、海南基地、四川基地等研发育种基地。二是合作研发、委托育种,公司在坚 持自主创新的同时,同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基因技术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等保持紧密合作,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中国水稻研究所在红一种业设立了“中 国水稻研究所专家工作站”。 2、生产模式 公司杂交水稻种子采用委托制种模式,即行业中惯称的“代繁”模式。此模式下,公司选取制种公 司、合作社、个人承包商作为制种单位,双方约定种植面积,公司提供原种给制种单位进行种植生产。 种子种植完成后,双方对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各方面进行共同鉴定,符合质量要求的种 子则作为良种接收入库。 目前种子行业的竞争仍然主要体现为品种的竞争,公司主要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以及取得品种 独占经营许可等方式取得品种权。取得品种权后,公司根据上年市场行情及往年的市场经验,判断次年 种子的销售行情并制定各品种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然后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将亲本、原种提交适格的受托 方代为委托繁种。种植季节结束后,公司将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毛种子验收入库,经过一系列加工、检 验、包装程序后形成可供出售的商品种子。 3、种子加工及仓储管理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所销售的种子需要经加工、包装后方可对外销售。公司自委托制种 单位取得种子后,需经过检验、称重、筛选、包装等多个步骤,最终按照特定重量包装入库。 4、销售模式 由于种子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广大农户,其数量大、区域广且单户购买金额小,因此公司采用卖断式 经销模式进行销售,目前公司将经销商网络下沉至县级甚至乡镇级。种子最终销售至终端种植户/农户 后,公司采用技术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帮助农户解决“不会种”和“种不好”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的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营计划实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工作 目标。
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了营业收入63,349,618.88元,同比增长3.53%,营业成本39,241,244.04元, 同比增长 3.21%,净利润 16,745,888.29 元,同比增长 4.2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088,561.94 元。公司的经营计划得到了良好的实施,收入和利润实现了稳定增长。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发展。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安全的 根基,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长期 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农业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单一型向多样型转 变;另一方面,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随着种业振 兴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行动、种业企业扶优扶强工作的逐步深化,国家对种业企业不断深化改革,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生物领域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引导大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开放科技创 新、供应链、金融服务等资源,促进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1、2023年12月8日,江西省科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局、国家税务 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5,有效期:三年。 2、2022年3月8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发布2021年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 〔2022〕46号),认定公司为2021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有效期三年。
1、货币资金期末金额21,954,704.05元,比上年末增加7,506,898.35元,较上年末增长51.96%,主要是 收到投资者的投资款。 2、应收账款期末金额88,386,616.90元,比上年末增加31,952,700.47元,较上年末增长56.62%,主要 是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和信用政策有所放宽。 3、预付款项期末金额51,712,392.26元,比上年末增加22,096,619.50元,较上年末增长74.61%,主要 是部分种子入库但未进行结算导致预付账款较大,其次是支付2024年的生产预付款所致。 4、其他应收款期末金额10,022,874.05元,比上年末减少4,276,086.40元,较上年末下降29.90%,主要 是收回往来款。
1、销售费用期末余额1,258,261.4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4,777.1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64%,主要 是销售下沉、直接对接种植大户,差旅费及相关补贴增加所致。 2、财务费用期末余额1,685,150.7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3,752.5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10%,主要
是短期借款增加,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3、其他收益期末余额853,316.6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04,113.7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1.92%,主要是 收到政府补助增加。 4、营业外支出28,350.35元,较上年增长2,069,268.61%,主要是诉讼支出。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是因经营中应收账款增加,以及采购资金增加导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收到投资者投资款所致。
公司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尽全力做到对社会负责、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每一位员工负责。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员工关爱机制,完善员工教 育培训,着力培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公司每年都会进行送种下乡活动,免费向农户提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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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并进行栽培技术培训,为种植户提供全程、及时的咨询服务,良种配套良法,助力农户增产增效。
目前由于育种技术水平的提高,作物新品种不断出现,加之同 行业之间竞争激烈,推广方式不断更新,新品种和技术更新换 代加快。同时新品种的培育要求其父本与母本的遗传特征高度 稳定,因此培育一个新品种周期较长。而且新产品能否具有推 广价值,能否充分满足各种环境条件的要求,必须经过田间栽 培和生产试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审定才能确定, 因此新产品开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季节特征,因此种子的经营也受到农业生 产的周期性影响,在生产和销售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受我国 杂交水稻种植的季节性影响,公司种子销售主要集中在每年的 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从而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在各季度之间分 布不均衡,某一季度的业绩可能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价值的判 断。
农业科研及生产直接受到气候条件诸如洪、涝、冰雹、台风等 病虫害的影响。公司的种子研发工作大部分环节在公司租赁的 露天基地进行,种子的委托生产也在露天条件下进行,如公司 在种子研发或生产环节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将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6月30日,公司存货余额分 别为 93,048,059.59 元和80,292,179.50 元,占期末流动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44.44%和31.62%。公司年末存货金额较大、占流 动资产比例较高与种子行业生产、销售的季节性特点密切相关, 2022、2023 年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市场反映良好,公司扩大了 生产规模,占比增大,公司高度重视种子生产、加工、仓储各 环节的质量检验、监测与管理,因种子质量监管不到位而造成 无法销售或销售推广低于预期的风险导致存货减值的风险很 低。
(三)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无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四)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价格,交易价格体系按 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性关联 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
公司为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向银行提供抵押物,进而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产生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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