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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宾县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组织架构调整下 劳动者不服从调岗如何认定
张某某2020年7月入职宾县某食品公司,任职种猪选育员。2022年12月,宾县某食品公司发布通知撤销种猪选育员岗位,将张某某调至安保部任职,张某某明确拒绝。张某某书面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限期恢复原劳动条件,宾县某食品公司未予恢复。2023年1月,宾县某食品公司以张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某向宾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给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宾县某食品公司给付张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4,700.69元,驳回张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某不服宾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宾县法院提起诉讼。宾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入职宾县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某担任生产类岗位,同意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张某某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将张某某调剂到其它工作岗位或派驻到宾县某食品公司相关联其它公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张某某调出或调回。张某某愿意服从宾县某食品公司的管理和岗位调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2022年12月17日,宾县某食品公司向张某某下达了宾技术(2022)6号关于技术部岗位变更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为应对公司发展战略调整,顺应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办会议决定,现将技术部下属岗位变更情况公布如下,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现将种猪选育员岗位自技术部中撤销,该岗位人员调到生物安全保障部任职,即日起执行。张某某于2022年12月26日通过EMS向宾县某食品公司邮寄了不同意调岗安排告知函。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1月5日宾县某食品公司以电话方式与张某某协商调岗事宜,张某某再次明确表示不同意,要求恢复原岗位。2023年1月11日宾县某食品公司向张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张某某接到通知。根据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112元。张某某自2020年7月6日入职至2023年1月11日离职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宾县某食品公司给付张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担任生产类岗位,同意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张某某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将张某某调剂到其它工作岗位或派驻到宾县某食品公司相关联其它公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张某某调出或调回。张某某愿意服从宾县某食品公司的管理和岗位调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2022年12月17日由于宾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宾县某食品公司将张某某从事的岗位撤销,宾县某食品公司向张某某下发了岗位变更的通知,通知张某某到另一生产岗位,龙8long8国际该通知下达后宾县某食品公司多次与张某某沟通协商,并承诺张某某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张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因宾县某食品公司将张某某调任的新岗位并未离开原办工地点,同时亦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生产岗位,亦未降低张某某工资待遇,张某某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岗位的内部调整,因此宾县某食品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惩罚性,是宾县某食品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不违返张某某与宾县某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中张某某因宾县某食品公司的调岗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不积极全面履行新的岗位工作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宾县某食品公司依法向张某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合同后30日工资给付张某某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情形。因此张某某以宾县某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给付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休未休年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张某某自2020年7月6日入职至2023年1月11日离职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宾县某食品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张某某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加班事实成立,故张某某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问题。因张某某与宾县某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且年终奖亦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法定义务,故张某某要求宾县某食品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机构和业务架构,并因此设立、取消、调整相关工作岗位。
企业基于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决定企业人、财、物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企业对员工工作岗位或场所进行适时的调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仅要保护劳动者这一,更不能忽视用人单位合法的经营权益。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涉及到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选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有限有权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者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反之,用人单位若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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