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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long8对两株400年以上的银杏古树违法移植、非法贩卖饲养画眉鸟、猎捕15只野生猕猴销售——近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各区(县、市)检察院、筑城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的通知,通报了三起案例。
2021年4月,清镇市检察机关在清镇东平路发现,扁坡东山脚组两株410年树龄的国家二级银杏古树有被移植痕迹,古树长势较差,存在死亡风险。
经清镇市检察院调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地产公司在未获批准、未采取任何养护措施,擅自将两株银杏古树分别移植至距原生长地110米、70米处已长达半年,树体倾斜根部损伤严重,春季发芽生枝极少,处于濒临死亡状态。
2021年6月4日,清镇市检察院邀请清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并达成共识,由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将生长在城区范围内的28株古树资料交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提供草拟养护协议、技术指导等技术性支撑工作。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后,分别与管护主体签订古树养护协议共197份,清理注销死亡古树2株,已实现清镇市199株古树保护全覆盖。
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编制银杏古树抢救复壮方案,对未批先移的房地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继续推进后续相关保护工作。几个月后,检察机关多次“回头看”现场勘验,原近乎枯死的银杏古树长势良好,已接近正常生长状态。
2021年5月,花溪区检察机关对花溪区部分乡镇开展外出巡查,发现某集市长期有商贩通过出售画眉鸟牟利,居民出于观赏等目的收购、饲养画眉鸟,致野外画眉鸟经圈养后出现死亡等情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花溪区检察院调查查明,辖区非法贩卖画眉鸟的商贩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无人工繁育许可证,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花溪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业律师、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等进行讨论,一致认为非法贩卖饲养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花溪区检察院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强化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地恢复等工作。两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
一是在辖区内12个乡镇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资料11300份,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扩大社会影响;
二是加大辖区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查处力度,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专项检查6次,取缔野生保护动物交易点6处;
三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截至2022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向法院提起公诉4件4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等,救助野生画眉鸟120余只。
2020年4月,罗某某、熊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灰某某(另案处理)在开阳县某社区某山上,采用网捕方式猎捕15只野生猕猴销售无法追回。
2021年10月,开阳县公安局分别将罗某某、熊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将2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开阳县检察院认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同时,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鉴定评估,认定罗某某等人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总计15万元。
2022年3月14日,开阳县检察院向清镇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熊某某二被告连带赔偿野生动物整体价值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连带承担鉴定费6000元。清镇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和2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由罗某某、熊某某家属代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8日,开阳县检察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履职,堵塞监管漏洞,林业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职:
一是2022年开展野生动物野外巡查1万余人次,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林业局生态修复科和执法大队对野生动物野外巡查22次;
二是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全县的酒店、饭店等进行检查清理整顿;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开阳县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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