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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外来物种入侵 司法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生命线

发布时间:2024-09-25 03:02: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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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河南省汝州市捕捉云禅湖“怪鱼”的视频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相关部门经鉴定,确认“怪鱼”为外来入侵物种鳄雀鳝。鳄雀鳝这个拗口陌生的名字由此变得家喻户晓。

  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数量呈上升趋势,成为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物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经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今年8月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来物种防控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同时,新一批国家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也将于近日发布。

  随着河南汝州捕捉鳄雀鳝的事件被关注,北京、湖南、云南、江苏、山东等地先后报告发现鳄雀鳝。它们多分布在城市中社区或公园的景观池里,因为大量捕食鱼类或者攻击人类而被发现。

  据了解,鳄雀鳝原产于北美洲,它的名字来自它跟鳄鱼一样的短吻和两排匕首般尖利的牙齿。这是一种淡水巨型食肉鱼,成鱼的体长一般能够长到1.5米,生性凶猛又缺乏天敌,繁殖能力强,每年可以产数万枚鱼卵。鳄雀鳝在中国本土没有天敌,一旦它对本土的鱼类进行大量捕食,将导致食物链的断裂。

  无独有偶。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出现外来物种入侵事件。草地贪夜蛾、番茄潜叶蛾、福寿螺、红火蚁、“加拿大一枝黄花”、互花米草等诸多外来入侵物种走进公众视野。

  2019年1月,草地贪夜蛾由东南亚侵入我国云南、广西等地,继而陆续在18个省份被发现,严重威胁了我国农业及粮食生产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信息,草地贪夜蛾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预警的跨国界迁飞性农业重大害虫,主要危害玉米、甘蔗、高粱等作物,相关物种入侵事件已在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发生。其幼虫取食叶片会导致农作物落叶,取食根茎则会切断种苗和幼小植株的茎。目前,该入侵物种已经造成我国西南、华南地区超过1000万亩农地受灾。

  2021年11月,湖北武汉、河南郑州及洛阳等地大面积出现“加拿大一枝黄花”,其生长繁殖能力极强,甚至导致了“一花开后百花杀”的场面。“加拿大一枝黄花”是1935年作为观赏植物被从加拿大引入中国的。引入后,它的生态适应性发生了变化,生物量、传播速度、繁殖能力都有所提升。其在原产地只是一种普通杂草,1米高左右,但在中国一般会长到2米以上,甚至可以达到4米左右。“加拿大一枝黄花”的泛滥会挤压其他本土植物的生长空间,是名副其实的“生态杀手”。

  据了解,外来物种的入侵主要有自然进入、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三条途径。自然进入即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者由飞禽、走兽、昆虫的传带,动物、昆虫、植物种子或者微生物发生自然迁移。通过该途径入侵的典型代表为草地贪夜蛾和沙漠蝗。有意引进即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种,但由于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引进后成为有害物种。这类外来入侵物种包括福寿螺、水葫芦、巴西龟等。无意引进即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者入境旅客无意间带入,如松材线虫等。

  外来物种的引入可以满足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但在众多益处的背后,有时也隐藏着意想不到的危害。众多外来物种根据其造成影响的性质可分为三类:有益于国民经济的物种,如火龙果、番石榴等;利大于弊的物种,如牛蛙、桉树等;有害的物种,如麝鼠、非洲大蜗牛等。

  据统计,生物入侵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可达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仅紫茎泽兰、美洲斑潜蝇、松材线种主要入侵物种,对我国农林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高达570余亿元人民币。我国是世界上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森林、灌丛、草甸、草原、荒漠、湿地等各种陆地生态系统,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海岛、海湾、河口等多种类型的海洋生态系统,以及各类人工生态系统,拥有高等植物34450种、脊椎动物4357种,已查明的大型线种。面对外来物种入侵频频发生的情况,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构筑生物安全防线迫在眉睫。

  习指出:“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防控外来物种入侵与国家生物安全息息相关。保障国家生物安全,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入了“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的规定。

  2020年10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明确将外来入侵物种纳入规制范围,规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预警、监测和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为明确界定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我国陆续发布了4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其中,对外来物种的学名、英文名、别名、分类地位(科)、形态特征、地理分布、中国分布、入侵危害、控制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入侵并产生危害的外来物种的记录。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表示,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起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和政策体系,出台了名录管理、引进审批、入境检疫审查、环境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应法规措施。

  此外,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农业农村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与预警监测。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对引入外来物种等不合理、不科学的生态修复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指引科学合理开展生态修复。

  2020年5月,黎某建邀约张某波、黎某志及黎某培(另案处理)到城市河流中电鱼食用。黎某培驾车搭载三人到重庆市城口县前河水域某河段,分工配合进行捕鱼。经群众举报,三名被告人相继到案。取保候审期间,三名被告人自行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购买裸斑鲤、黄辣丁鱼苗若干,并投放进犯罪地河段,试图弥补河中水生生物损失。但他们没想到的是,其放生的裸斑鲤在城口县前河水域属外来物种,不宜在该河段放流,可能会对城口县本地物种造成影响。此外,潼南区某淡水鱼养殖场有出售水产品的合法资质和许可,但无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物种的资质。裸斑鲤不属于本地物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名被告人虽有主动修复水生生态、弥补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意图,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裸斑鲤不适宜在案发河段放流,该增殖放流行为不仅不能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态平衡。故不采纳三被告人关于案发后投放鱼苗进行了生态修复,未对案涉河流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黎某志、张某波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须遵循科学规律合理开展。不规范的增殖放流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会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人开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关规定,不能起到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环境的作用,反而给事发河段引入外来鱼种,可能造成物种种质混杂、种群退化,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因此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

  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需要多方努力的系统工程,要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

  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今年8月1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国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原则与管理链条、海关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职责与管理方式、外来物种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外来入侵物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置等方面。可以说,《管理办法》是继《生物安全法》后我国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护物种多样性领域的又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乔刚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如在我国找到适宜的生存环境,长期生存,则彻底根除难度大,将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管理、健全责任机制,《管理办法》对执法机关提出了三方面的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全链条监管,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管理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有序制订防控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细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订防控治理方案,落实防控措施。三是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执法机关需要适时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乔刚表示:“各方力量需要配合《管理办法》在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从各个环节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

  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不仅需要强而有力的管控措施,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全社会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有利于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

  《管理办法》还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要求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并做到以下几点:不要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要主动申报;不要随意引进、养殖、种植外来物种;不要随意从网络上购买国外宠物、花草等动植物及其产品。

  生物安全,人人有责。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唯有每个人意识到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紧迫性,主动筑牢维护生态文明的防线,才能更好地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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